孟庄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郑州市及新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新郑市以外资金及引荐客商投资我镇项目的奖励。本办法所称引荐者是指引进新郑市以外资金及引荐客商投资我镇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对引进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10%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有偿无息投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一次性给予奖励;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4—6%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投资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荐客商投资一般性生产性项目,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1-2%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七条 引荐高新技术项目或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来我镇投资生产性项目的,按其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2-3%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八条 引荐客商投资我镇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旅游、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等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0.2%对项目第一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九条 引荐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对乡镇财政年贡献达300万元以上项目的,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条 对引资者及引荐投资项目者的奖励,分别从资金到账之日起1个月内和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两个月内,由镇政府督促受益单位限期支付(属上级政策性计划内资金的除外),属镇政府奖励部分,由镇政府支付。
    第十一条 对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者的奖励,需由引荐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材料,由镇招商办会同金融、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镇政府复核后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新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规定由乡镇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以前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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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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